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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设计费纠纷案
2009-03-13 15:38:06 来源:周强
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与中国人民大学于2004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NO.2004-6)主要内容是:由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所属西北区学院楼剧场、演播厅的舞台机械、舞台灯光、建声、扩声、工艺、室内声学装修的工程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向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双方暂定设计费为700000元(柒拾万)。实际设计费金额以工程预算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依据计取。由于中国人民大学未提供准确的工程造价,因此以暂定价作为计算参改,待中国人民大学提供造价后再据实调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积极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图提交给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而中国人民大学在合同签订后无视合同的约定,只支付了340000元,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于余款却一直未予支付,经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多次催收未果,无奈,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找到了我所的张浩然和周强两位律师,面对一筹莫展的当事人和近一米厚的案件材料,两位律师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首先,该案件距今已4年有余,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其次,该案的标的额如何确定,正如前面所讲到的,人民大学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一直没有向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提供准确的工程预算造价,而该工程预算作为最终确定本案的设计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计算设计费的基准。因此,确定工程造价是本案的基础,也是准确提出本案仲裁请求(注: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解决)的关键。两位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在与对方(人民大学)反复交涉谈判后,终于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与人民大学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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